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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

08-24     浏览量:147

(一)职工配偶的户口迁移

1、入户对象及条件:

职工配偶,准予在其配偶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,包括“农转非”、“非迁非”;“农迁农”户口,需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。

2、入户手续及程序:

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,附:住房证明、《结婚证》、《暂住证》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,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,报区、县公安(分)局批准后,办理《准迁证》、《迁移证》后,办理入户手续。

(二)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

1、入户对象及条件:

我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从外省、市、县调入的工作人员,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。

2、入户手续及程序:

(1)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东坡区或其它区、县,凭迁入地组织、人事部门出具的《干部、职工工作调动介信》,给予签发《准迁证》,凭《准迁证》、《迁移证》办理入户。

(2)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,按职工、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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